2009-09-20

不愛流水帳

無薪假開始的這段日子
超晚睡的耶我 凌晨
1點
2點
3點
不管是哪個時段 對我來說都算正常作息
偶爾
也會在這種時間點 不成眠

多虧了這份清醒才讓這幾近荒廢的版面有了動靜

回頭看看這720個小時
2場展覽 10場飯局 15個好久不見的朋友 都讓?Kg(是祕密!!)成了證據
發表到辭窮的臉書測驗 一路狂飆的Restaurant City和Pet Society等級也不失為一項耗時的戰蹟
除此之外
靠北王八蛋低賤作為 倒成了這整個月來最熟悉的話題
經過1千500萬人次的認同 我總有一天撕爛你瞞著上帝戴上的假面具 給我等著!!!

夜深了 我要冷靜  冷靜! 冷靜! 再冷靜!~



沒有什麼特別緊張的感覺 其實
"反正不是孤拎拎的一個人" 現階段 我還是這麼安定自已的..
沒有太多不安的情緒 其實
"至少還有個4-5年" 儘管不是個百分之百的標準答案 至少是稍稍落下了心中那塊大石..

"希望 顧慮少一些," 的願望
卻又在躺上床的那一刻 坦承了起來
那些天時地利人合的巧妙
應該要有個方法的
下一回

我不會再只是羨慕而已。

2009-09-01

100

放任心中的一百次流浪

曾經在140個字元裡說出:希望 有那麼一天 可以從這裡找到勇氣
或許等整理完房間 說完一輪書 我該好好靜下心來翻翻這本書

然後 再聽聽這首100種生活
至於 那些尚未能說出口的 再讓我緩緩吧

100種生活
詞/鍾成虎 曲/盧廣仲
整個世界 停止 不轉動 很寂寞
走在海邊 數著 螢火蟲 好困惑
想要的生活怎麼有一百種
不想掉進這深深 漩渦

整個海洋 擺動 柔軟地 舉起我
孤獨給我 自由 猶豫得 好感動
想要的生活怎麼有一百種
該怎麼走 誰來告訴我 wow

每當我背對星空
抱著地球
發現自己其實脆弱 不敢說
當我背對星空
不斷摸索
愛情漸漸萎縮 我猜不透
無邊的宇宙 哪裡有我要的生活

整個海洋 擺動 柔軟地 舉起我
孤獨給我 自由 猶豫得 好感動
想要的生活怎麼有一百種
該怎麼走 誰來告訴我 wow

每當我背對星空
抱著地球
發現自己其實脆弱 不敢說
當我背對星空
不斷摸索
愛情漸漸萎縮 我猜不透
無邊的宇宙 哪裡有我(想)要的生活

每當我背對星空
抱著地球
發現自己其實脆弱 不敢說
當我背對星空
不斷摸索
愛情漸漸萎縮 我猜不透
無邊的宇宙 哪裡有我要的生活
原來一百種
要在很久很久以後才會懂

[轉貼] 老闆可以隨意監看我的E-MAIL與MSN內容嗎?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小恩在公司裡受的鳥氣,最近又多一樁。
昨天下班前被老闆找去面談,老闆說他知道小恩用公司的E-MAIL信箱寫信給朋友批評上司,而且在上班時間用MSN跟別人聊天時也說老闆壞話,老闆警告小恩如果下次再被他發現,就準備回家吃自己。
下班後小恩心裡實在很嘔,朋友告訴小恩,老闆不可以隨便檢查員工的E-MAIL與MSN,他想知道老闆的行為是不是合法呢?

解析
網路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必備的工具,許多公司都是以EMAIL與客戶對談,而公司內部的溝通也大多以E-MAIL或是在MSN上進行,但是企業電子化的結果,卻引來更多的法律問題。雖然企業提供電子郵件或MSN平台供員工使用,但是老闆透過系統監視員工的信件或MSN的對話內容,這樣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網際網路溝通的方式非常簡便,公司重要的文件資料、數據等營業秘密,只要用滑鼠輕鬆點一下就可以透過網路加以傳播,為了保障公司的權益,老闆監視員工上班的一舉一動,以確認員工有沒有在摸魚或是透過電腦網路做侵害公司權益的事情,似乎是有必要的,但是員工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是屬於員工的隱私權範圍,稍有不慎,老闆的監看行為將侵害員工隱私權,甚至於涉犯刑法第315之一的妨害秘密罪。

依目前法院的見解,是以「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通訊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標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參照),如果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等通訊內容有自我隱私的期待,老闆的監看行為可能就違法了;如果員工沒有自我隱私的期待,且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老闆不能監視,則那麼老闆的監看行為就不違法。

至於「合理期待」該如何判斷?一般來說,公司對於員工使用公司電腦寄發電子郵件或者使用MSN,透過公告或告知員工公司的監視政策(例如:在工作規則中告知,或者在開會的時候告知……等),此時員工就會知道自己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並不是隱私,此時就不能主張自己的隱私權被侵害。

反過來說,如果老闆沒有明確告知員工公司有監視政策,也沒有得到員工的同意,此時法員工會合理期待E-MAIL與MSN對話內容是隱私權,如果老闆隨意加以監視的話,將會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是「侵權行為」。

老闆在未經員工同意就任意即攔截、開啟員工之E-MAIL與MSN對話內容,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員工也可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法院排除老闆的監看行為;如果員工認為老闆間看員工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導致員工受有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您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公司監看員工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是應避免侵害員工隱私權益,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說明公司得監看E-MAIL與MSN對話內容的範圍,讓雙方都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避免日後發生爭議。